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该银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该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中央预算单位出具廉政承诺书;

该银行拒绝与中央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发现并经核实该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对于上述第(四)款问题,中央预算单位应将发现问题及核实情况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通报,取消该银行参与此次资金存放的分支机构1年内参与当地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