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