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在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