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各主管部门和各中央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