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单位的新增资产应及时入账。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报损核销制度,确保资产良好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二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六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处置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