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未经集体审议联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机构提出异议而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