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隐匿、转移、私分投资收益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