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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单位的经济活动负监管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七十条 预算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按照批准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对预算项目和国有资产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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