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整改落实。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