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 越权批准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未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