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个人工作岗位变动或更新配备时,所用资产应交还而未交还的,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