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位的新增资产应及时入账。 购置、项目移交、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未在单位财务机构核算,形成账外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