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