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