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 职责不清导致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