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外资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关闭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由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提取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份: 第三节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关闭 第一百五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关闭驻华代表机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申请关闭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 第四节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银监会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停业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银监会提出复业申请;未能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 第一百五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复业的申请,由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的,应向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