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复业的申请,由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应向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应向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