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的,应向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函);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