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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六章 机构终止
  4.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六章 机构终止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关闭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由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提取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份: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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