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解散决议;
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解散决议;
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