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董事会关闭分行的决议;

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函);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