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