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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 二、

二、 范围和条件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