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 (四)
(四) 开业阶段
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进行初审后,报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在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后,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报银监会备案。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后,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按有关规定换发金融许可证、更换营业执照,并公告。同时办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变更手续。
统一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仍按原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