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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 (一)

(一) 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做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