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 三、 工作重点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 (二) 三、 工作重点 (二) 妥善处理现有产权。对股金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公共积累和历年亏损挂账),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出产权明晰政策。原则上,对积累部分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方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