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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 (四)
(四)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统一法人机构要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统一法人的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要注意防止内部人控制,理事会组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独立理事。监事会组成人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