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三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奖励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给予嘉奖。 第二十六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 第二十七条 作战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 第二十八条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 第二十九条 作战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作战任务的圆满完成,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 第三十条 作战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战支援、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 第三十一条 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 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在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救援、保护我国(境)外公民人身和资产安全、反恐和护航等军事行动中,在对外军事援助和装备技术合作,驻国(境)外军事基地、外交机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军事训练中,成绩优异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突出,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 积极适应实战化军事训练需要,树立打仗思想,培育战斗精神,研究作战问题,创新战法训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效益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 第三十六条 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装备作战试验和在役考核、航天发射测控、远航、试航、试飞、导弹发射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 第三十七条 在开展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凝聚军心、鼓舞士气、强化战斗意志,保证… 第三十八条 在后勤保障工作中,倾力保障打赢,热心为部队和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在武器装备管理中,实施技术革新提高效能、节约成本,或者及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 第四十条 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正确处置突发情况,有效预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发生或者减轻事故、案件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 第四十一条 认真履行防间保密职责,保守保护党、国家、军队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渗透、策反、窃密活动作斗争,有效防范失泄密问题发生,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 第四十二条 在国防动员、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 第四十三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执纪执法中,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 第四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 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在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履职尽责、敢于担当,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 第四十七条 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单位的主官,且担任该单位主官2年以上、获得奖励时在任,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 第四十八条 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 在本条令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条 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在全军、全国有深远影响和推动作用的,可以授予八一勋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