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的奖励项目:

嘉奖;

三等功;

二等功;

一等功;

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