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嘉奖;

三等功;

二等功;

一等功;

荣誉称号;

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