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嘉奖; 三等功; 二等功; 一等功; 荣誉称号; 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