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救援、保护我国(境)外公民人身和资产安全、反恐和护航等军事行动中,在对外军事援助和装备技术合作,驻国(境)外军事基地、外交机构执行任务,以及中外联演联训等涉外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