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奖励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在国防动员、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