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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基本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除履行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第二十一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旅(团)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营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连长职责 第三十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 排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班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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