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