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三十三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