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八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