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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第十四条 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第十六条 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 第十八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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