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四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 第五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 第五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六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