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