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