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