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