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