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第二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