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