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