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