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