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