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