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