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