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